关于调整房屋抵押登记收费对象的公告
2013-10-09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费[2013]129号文件精神,自公告之日起,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登记费将由房屋抵押权人一方缴纳。
特此公告
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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