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商品房买卖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违背市场交易规范,或者超出购房人的合理预期,可能造成商品房交易风险。
一、凡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认筹金、首付款等款项的。
二、凡是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打入非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三、凡是开发企业或第三方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收取所谓“团购费、信息费、茶水费”等费用的。
四、凡是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工抵房”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额外收取费用的。
五、凡是开发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对外销售、承诺售后返现(卡)的。
六、凡是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承诺统一经营、支付租金等变相售后包租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七、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承诺商业办公项目可以改为住宅用于居住的。
八、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承诺商业办公项目可以安装燃气、可以解决子女入学的。
九、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可以赠送设备阳台、底层院子的。
十、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仅作出口头承诺,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
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