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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2017-12-04   信息来源:

一、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设定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6、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二楼房产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556—6127815
八、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查验资料→审核、发证→归档

发布人:桐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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